※教育局發文資料:114年8月6日中市教課字第1140071994號函
一、依據:
-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
-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
- 臺中市114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
二、申請對象與補助內容:詳見下表。
補助類型 | 薪傳教師 | 教學輔導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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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市立幼兒園)之教師(不含教保員) | |
輔導教師資格 |
※以教學年資未滿5年之專任教師擔任薪傳教師之輔導配對,不予補助。 | 教學輔導教師 ※證書應在有效期限內 |
夥伴教師資格 | 一般地區學校、非山非市學校:校內114學年度分發之初任教師 ※若初任教師為再任教師(重新透過教師甄試分發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具備公立學校代理年資5年以上或具備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5年以上者,得依初任教師意願安排薪傳教師。 |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校內或跨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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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師減授課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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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計畫 | 節數由學校依實際需求自行規劃,至多以114學年度上課週數為上限,補助節數以每學年20週為下限、40週為上限。 | |
經費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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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授課注意事項 | 1.一位初任教師僅能配對一名薪傳教師或一名教學輔導教師;同一輔導教師不得同時申請薪傳教師或教學輔導教師方案。 2.教學輔導教師方案之夥伴教師如為實習教師,僅能申請1學期。 3.教師經減授課後之授課節數仍應符合「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及「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相關規定。依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本方案之減授課補助,若因教學需要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費。 | |
截止日期 | 114年8月28日(星期四) | |
總表繳交 | 請點我 | |
分表繳交 | 請點我 |
三、輔導期程規劃:
1.規劃可依個別輔導配對需求調整,至少須安排20週次之輔導活動並符合申請補助週數。其中輔導教師及夥伴教師於輔導期程中均須安排至少1次公開授課與專業回饋項目,且夥伴教師之公開授課不得早於輔導教師之公開授課,未於輔導期程規劃中填列者,不予補助。
2.各類型輔導主題內容參考說明:
輔導主題內容 | 單一主題可核算週數 | 詳細說明及繳交紀錄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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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授課與專業回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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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 學習社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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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輔導方式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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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充說明:
1.教保員年資不得作為教師年資抵充。
2.為擴大本市輔導能量,申請薪傳教師減授課補助時,當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學科輔導員與群科輔導員,於申請資格時視同國教輔導團之團員身分。
3.輔導配對之組成,建請針對夥伴教師需求落實遴派;如夥伴教師有特殊需求(如身心障礙教師等),宜優先遴請具特殊教育或輔導專長且有意願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
4.輔導教師之資格,請學校本權責先行審核並確實於資格檢核欄位核章,無須主動繳交證明文件;專任教師服務年資(正式教師)部分,請學校業務單位與人事單位核實確認。如本局檢核遇有須補件事實者,將於初審結果另案通知。
5.配合輔導成果填寫,請學校通知教師先行以個人「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之教師帳號登入「教育部校長暨教師專業發展支持平臺」,以利後續作業;如因教師未登入而無法配對致使無法填寫輔導紀錄者,請學校及教師自行負責。教育部校長暨教師專業發展支持平臺初次登入指引
6.實踐方案作業要點中「公立學校代理年資5年以上」或「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5年以上」之可採認年資,應與教師所持合格教師證任教階段一致;本項年資不得合併採計。
7.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輔導教師(薪傳教師與教學輔導教師)應參與本市薪傳教師增能研習,辦理日期將另案通知。
8.經本局核定之輔導配對若有變更需求,須函報本局辦理;變更後之薪傳教師仍應符合薪傳教師資格。函報變更輔導配對時,請敘明原因,並檢附擬變更配對之分表(表二)與相關佐證資料,俾利審核作業。
9.依實踐方案作業要點規定,學校對於初任教師應遴派薪傳教師提供諮詢輔導,並安排備課、觀課與議課。若學校未安排薪傳教師協助初任教師,本局將遴派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輔導員入校關懷初任教師教學適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