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6-08-03 10:30
臺中市115學年度教師專業輔導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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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發文資料:115.07.31中市教課字第1150067191號函
一、依據:
-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
-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
- 臺中市115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
二、申請對象與補助內容:詳見下表。
| 補助類型 | 薪傳教師 | 教學輔導教師 |
|---|---|---|
| 對象 | 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設公立幼兒園及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之教師(不含教保員) | |
| 輔導教師資格 |
※以教學年資未滿5年之專任教師擔任薪傳教師之輔導配對,不予補助。 | 教學輔導教師 ※證書應在有效期限內 |
| 夥伴教師資格 | 一般地區學校、非山非市學校:校內115學年度分發之初任教師 ※若初任教師為再任教師(重新透過教師甄試分發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具備公立學校代理年資5年以上或具備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5年以上者,得依初任教師意願安排薪傳教師。「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5年以上」或「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5年以上」之可採認年資,應與教師所持合格教師證任教階段一致;各項年資證明不得合併採計。 |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校內或跨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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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教師減授課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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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計畫 | 節數由學校依實際需求自行規劃,至多以115學年度上課週數為上限,補助節數以每學年20節為下限(幼兒園教師下限為10節)、40節為上限。 | |
| 經費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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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授課注意事項 | 1.一位初任教師僅能配對一名薪傳教師或一名教學輔導教師;同一輔導教師不得同時申請薪傳教師或教學輔導教師方案。 2.教學輔導教師方案之夥伴教師如為實習教師,僅能申請1學期。 3.教師經減授課後之授課節數仍應符合「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及「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相關規定。依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本方案之減授課補助,若因教學需要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費。 | |
| 截止日期 | 115年8月28日(星期五)12:00 | |
| 繳交位置 | 請點我 (總表、分表請以學校為單位合併成一個檔案) | |
三、輔導期程規劃:
1.每一輔導配對均須填寫輔導期程規劃,其規劃可依個別輔導配對需求調整,須符合申請補助週數。其中輔導教師及夥伴教師於輔導期程中均須安排至少1次公開授課與專業回饋項目,且夥伴教師之公開授課不得早於輔導教師之公開授課,未於輔導期程規劃中填列者,不予補助。
2.各類型輔導主題內容參考說明:
| 輔導主題 內容 | 單次主題可核算週次 | 詳細說明及繳交紀錄表件 |
|---|---|---|
| 公開授課與專業回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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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專業 學習社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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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輔導方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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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程規劃 | 依各類型補助節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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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充說明:
- 受中央補助經費撥付程序影響,請學校分別填列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之鐘點費補助,經費不得跨學期調整;第一學期經費請於116年2月15日前完成核結,第二學期經費請於116年7月15日前完成核結。本案經費核結方式如有調整,將另行以公文通知。
- 有關具備「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5年以上」或「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5年以上」之認定,僅需與所持合格教師證之任教階段相同,不以具備該項年資時是否已持有合格教師證為認定基準(換言之,無須與年資提敘相關),但幼兒園其他非教師身分之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或職員)年資不得認定為教師年資。
- 申請薪傳教師減授課補助時,本市學校教師兼任當學年度下列輔導團之職務,視同實踐方案作業要點「國教輔導團之團員」身分:
- 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或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項職務。
- 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科輔導團、群科輔導團之輔導員。
- 本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之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或輔導員。
- 本市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之召集人、副召集人或輔導員。
- 本市幼兒園教保服務輔導團之召集人、副召集人或輔導員。
- 輔導配對之組成,建請針對夥伴教師需求遴派;如夥伴教師有特殊身心需求(包含但不限於教師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宜優先遴請具特殊教育或輔導專長且有意願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本項配對情形請填報於總表(表一)內。
- 輔導教師之資格,請學校本權責審核,無須繳交證明文件(年資證明及相關聘證書均無須繳交);專任教師服務年資(正式教師)部分,請學校承辦單位與人事單位核實確認。
- 配合輔導成果填寫,請學校通知教師先行以個人「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之教師帳號登入「教育部校長暨教師專業發展支持平臺」,以利後續作業;如因教師未登入而無法配對致使無法填寫輔導紀錄者,請學校及教師自行負責。
-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輔導教師(薪傳教師與教學輔導教師)應參與本市薪傳教師增能研習或教學輔導教師增能研習,辦理日期將另案通知。
- 經本局核定之輔導配對若有變更需求,須函報本局辦理。詳細說明如下:
- 薪傳教師配對之夥伴教師(初任教師)不得變更。如需更換薪傳教師,調整後之薪傳教師仍應符合薪傳教師資格。
- 教學輔導教師方案得依需求調整夥伴教師,唯每一教學輔導教師同時仍以輔導2名夥伴教師為上限。
- 函報變更輔導配對時,請敘明原因,並檢附擬變更配對之分表(表二)與相關佐證資料,俾利審核作業。
另若學校知悉教師有長期請假(娩假、延長病假或其他事由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不可抗力需求須暫停輔導,請函報本局。
- 依實踐方案作業要點規定,學校對於初任教師應遴派薪傳教師提供諮詢輔導,並安排備課、觀課與議課。若學校未安排薪傳教師協助初任教師,本局將透過到校輔導機制入校關懷初任教師教學適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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